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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政排水设施移交接管程序(试行)》、《深圳市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技术指引(试行)》、《深圳市建筑工程排水设施验收规定(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2010修改)

  5.13 雨水口的数量和布置,应按汇水面积所产生的流量及雨水口的泄水能力确定。
  5.14 雨水口间距宜为25~50m。连接管串联雨水口个数不宜超过3个。雨水口连接管长度不宜超过25m。
  5.15 通过河道的倒虹管一般不宜少于两条,管径不宜小于200mm,管内设计流速应大于0.9m/s。
  6 泵站
  6.1 排水泵站应按排水规划设置,宜设计为单独的建筑物,并与居住房屋和公共建筑保持必要的防护间距。
  6.2 泵站宜按远期规模设计,水泵机组可按近期水量配置。
  6.3 雨水或合流泵站入口处设计地面标高应比设计洪水位高出0.5m以上,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可在入口处设置闸槽或抬高配电设备标高等措施。
  6.4 泵站前应设置事故排出口。
  6.5 泵站供电宜按二级负荷设计。
  6.6 泵站应设置自动控制系统。
  6.7 泵房至少应有一个能容最大设备或部件出入的门。
  6.8 集水池的容积,应根据水量、水泵能力和水泵工作情况等因素确定。
  6.9 流入集水池的污水与雨水均应通过格栅。
  6.10 泵房集水池前应设置闸门或闸槽。
  6.11 泵房内工作泵不宜少于2台,污水和合流泵房应设备用泵。
  6.12 泵房内应有起重设备。
  6.13 泵房内应有排除积水的设施。

  深圳市建筑工程排水设施验收规定(试行)

  为了加强涉及排水设施建设项目排水管理,规范新、改、扩建筑工程排水设施验收工作,根据《深圳市排水条例》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如下:
  一、新、改、扩建建筑工程必须按照污水与雨水分流建设。
  二、下列排水应单独排至水处理构筑物:
  (一)生产废(污)水;
  (二)公共饮食业厨房含有大量油脂的洗涤废水;
  (三)洗车台冲洗水;
  (四)含有大量致病菌,放射性元素超过排放标准的医院污水。
  (五)用作中水水源的生活排水。
  三、当生产废(污)水能产生引起爆炸或火灾的气体时,必须在排出管设置水封井。
  四、生活污水应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五、餐饮、美容美发、洗车、汽车修理、加油站等经营场所应建设相应的隔油池、毛发收集井、沉砂池等排水预处理设施。
  排水预处理设施及其它排水构筑物应符合现行《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给水排水标准图集》的要求。
  六、生活排水、管道井洗涤废水、地下室地面冲洗废水、生产废(污)水、洗车废水、医疗污水应排至污水系统。
  七、建筑阳(露)台、入户(空中)花园、走廊排水应单独排至污水系统。
  建筑阳(露)台、入户(空中)花园排水系统与污水管道应间接排水,或连接处设水封装置。
  八、屋面、室外地面雨水排水系统应迅速、及时地将屋面、室外地面雨水排至市政雨水系统。
  雨水斗(口)的数量和布置,应按汇水面积所产生的流量及雨水斗(口)的泄水能力确定。
  九、高层建筑裙房屋面的雨水应单独排至雨水系统。
  十、地下室车库出入口坡道排水应排至雨水系统。
  十一、水景、游泳池排水应排至雨水系统。
  游泳池排水系统应有防止回流污染的措施。
  十二、靠近排水立管底部的排水支管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排水支管仅设置伸顶通气管时,最低排水横支管与立管连接处距排水立管管底垂直距离不得小于下表的规定。

立管连接卫生器具的层数

垂直距离(m)

≤4

0.45

5~6

0.75

7~12

1.2

13~19

3.0

≥20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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