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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政排水设施移交接管程序(试行)》、《深圳市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技术指引(试行)》、《深圳市建筑工程排水设施验收规定(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2010修改)

  4.7 建筑阳(露)台、入户(空中)花园、走廊排水应单独排至污水系统。
  建筑阳(露)台、入户(空中)花园排水系统与污水管道应间接排水,或连接处设水封装置。
  4.8 建筑阳(露)台、入户(空中)花园、屋面、室外地面均应做有组织排水。
  4.9 屋面、室外地面雨水排水系统应迅速、及时地将屋面、室外地面雨水排至市政雨水系统。
  4.10 高层建筑裙房屋面的雨水应单独排至雨水系统。
  4.11 地下室车库出入口坡道排水应排至雨水系统。
  4.12 水景、游泳池排水应排至雨水系统。
  游泳池排水系统应有防止回流污染的措施。
  4.13 建筑物内排水立管不得穿越卧室、病房等对卫生、安静有较高要求的房间,并不宜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
  4.14 住宅卫生间的卫生器具排水管不宜穿越楼板接入他户。
  4.15 靠近排水立管底部的排水支管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排水支管仅设置伸顶通气管时,最低排水横支管与立管连接处距排水立管管底垂直距离不得小于下表的规定。

立管连接卫生器具的层数

垂直距离(m)

≤4

0.45

5~6

0.75

7~12

1.2

13~19

3.0

≥20

6.0


  注:当与排出管连接的立管底部放大一号管径或横干管比与之连接的立管大一号管径时,可将表中垂直距离缩小一档。
  (二)排水支管连接在排出管或排水横干管上时,连接点距立管底部下游水平距离不宜小于3.0m,且不得小于1.5m。
  (三)横支管接入横干管竖直转向管段时,连接点距转向处以下不得小于0.6m。
  (四)当靠近排水支管底部的排水支管的连接不能满足本条(一)、(二)款的要求时,排水支管应单独排至室外检查井或采取有效的防反压措施。
  4.16 排水立管底部架空时,应在立管底部设支墩或其它固定措施。
  4.17 室内排水沟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处,应设水封装置。
  5 市政管渠
  5.1 市政道路上污水管管径不宜小于400mm,雨水管管径(有预留口时)不宜小于600mm。
  5.2 市政排水管道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管。
  5.3 污水管渠宜设置在道路的西侧和北侧,雨水管渠宜设置在道路的东侧或南侧。
  排水管道宜尽量设在快车道以外,道路宽度大于等于40m的市政道路应在道路两侧布置排水管渠。
  5.4 截流式合流制的截流干管(渠)宜沿受纳水体岸边布置,溢流井位置布局应合理。
  5.5 截流式合流制的截流倍数应根据旱流污水的水质和水量及其总变化系数、受纳水体的环境容量、水体卫生要求、水文、气象条件等因素经计算确定,一般采用1~3。
  5.6 排水管道转弯和交接处,其水流转角不应小于90.(当管径小于等于300mm,跌水水头大于0.3m时,可不受此限制)。
  5.7 压力排水管接入自流管渠时,应有消能设施。
  5.8 车行道的排水检查井应采用超重型井盖及井座。
  5.9 排水检查井的井盖宜有防盗设施,宜采用不可再生的材质,井底应设流槽。
  5.10 接入排水检查井的支管(接户管或连接管)数不宜超过3条。
  5.11 排水管道跌水水头为1~2m时,宜设跌水井;跌水水头大于2.0m时,必须设跌水井。管道转弯处不宜设跌水井。
  5.12 当生产废(污)水能产生引起爆炸或火灾的气体时,必须在排出管设置水封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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