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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细则的通知


  ㈣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㈤讨论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文件;

  ㈥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和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㈦听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㈧讨论决定《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财物审批权限的通知》(余府办发〔2008〕59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的需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

  ㈨听取上一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汇报;市政府副秘书长在每个月第一次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议上汇报其上一个月重点工作推进情况;

  ㈩市长认为应由(向)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通报)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对以下事项不予审议:

  ㈠按照分工和有关规定,可由市长、副市长自行处理或作出决定的,或可由分管副市长与有关副市长直接研究解决的;

  ㈡市政府职能部门(单位)、县(区)政府(管委会)职权范围内能解决的,或相互间协调或协商能解决的;

  ㈢未完成征求意见、公示、专家咨询论证、合法性审查以及会前协调等工作的;

  ㈣会前未经市政府常务会议主持人同意而临时动议的。

  第九条 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听取汇报的事项,一般由分管副市长在市直部门(单位)、县(区)政府(管委会)的请示、报告、意见上书面批示提出,报经市长批准同意。

  第十条 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涉及多个市直部门(单位)和县(区)政府(管委会)的事项,在正式申报会议议题之前,主办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完成向有关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和协调、向社会公示、召开听证会、专家咨询论证、合法性审查等工作。

  ㈠按事项涉及范围,主办单位应书面征求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县(区)政府(管委会)的意见,并对合理意见予以采纳:

  1.主办单位不采纳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县(区)政府(管委会)所提意见的,应与提出意见的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县(区)政府(管委会)再次进行协调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报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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