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
(二O一O年十二月十六日 东政办发〔2010〕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制度,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运用综合监管手段,根据生产经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将其列入“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督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运输、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工矿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黑名单”管理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未依法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擅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发生较大(含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含2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且整改无效的;
(五)谎报、瞒报、迟报事故的;
(六)重大事故隐患限期未整改的;
(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八)安全生产等级被评定为D级的;
(九)有其他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条 “黑名单”管理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信息采集。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部门移送、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的,由相关行业安全管理部门收集、记录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上报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