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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功勋企业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功勋企业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三日 东政办发〔2010〕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功勋企业评选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功勋企业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加快推动我市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优化经济结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营市功勋企业(以下简称功勋企业)评选每年组织1次,每次评选10户。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正常生产经营2年以上的工业企业法人均可参加评选。被评为年度功勋企业的,2年后可再次参加评选。
  第四条 功勋企业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择优的原则,统筹考虑企业贡献、发展潜力、创新能力和企业管理水平等因素。
  第五条 参加功勋企业评选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诚信经营,照章纳税;
  (二)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产总额4亿元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20亿元以上;
  (三)企业技术水平高,产业带动能力强,发展速度快,经济效益好,营业收入、利润、上缴税金等主要指标居全市同行业领先地位。
  (四)本年度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社会治安等事件发生,完成年度节能减排任务。
  (五)积极支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按时报送财务信息,及时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无拖欠职工工资等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 功勋企业评选采用量化考核的办法进行,考核指标包括:
  (一)基本指标(100分)。
  1.缴纳税金。本年度缴纳地方税金最多的企业得40分。其他企业得分按其纳税额与纳税最多企业纳税额的比例乘以40计算。
  2.企业利润。本年度企业利润最多的企业得20分。其他企业得分按其利润与利润最多企业利润的比例乘以2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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