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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15、将第七十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市人民政府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16、将第八十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八、大同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17、将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从成品油消费税中统筹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18、删去第十五条第三项。

  19、将第十七条第二项修改为:“县(区)人民政府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不低于上年一般预算收入1%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九、大同市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

  20、删去第二十四条。

  21、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2、删去第三十五条。

  十、大同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23、将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

  24、将第三条第二项修改为:“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25、将第三条第三项修改为:“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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