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9、将第二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
大同市地方立法条例》
10、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如果主任会议认为地方性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11、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12、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以及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报告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意见的报告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13、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收集整理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分送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七、《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
14、将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负责登记接收。接收后,根据文件内容,分别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