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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桃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


  第三十条 在农村公路上设置交叉道口,修建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管线和设置标语牌;在公路两侧控制区内架设、埋设管线、电(光)缆等设施,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等,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报请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涉及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机关同意。

  第三十一条 在农村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其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最小间距,县道不得少于5米,乡、村道不得少于3米,农村公路弯道内侧的建筑距离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行车视距要求。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已有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在原地改建、扩建和重建。

  第三十二条 在农村公路两侧的建筑物与公路路肩边缘之间填土提高原地面标高的,应当报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其填土地面标高必须低于公路路肩,并负责修建公路排水设施,不得影响公路排水。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或按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三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可并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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