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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桃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


  (一)负责本村境内村道的日常养护管理;

  (二)协助县乡人民政府搞好村道的规划设计、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三)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自治县境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公路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标准进行。

  县道规划由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规划由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村道规划由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共同编制,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自治县农村公路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国道、省道规划相协调,并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建设农村公路应当对生态环境和水土保持实行严格保护。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保护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资源、文物古迹、古树名木、珍稀植物、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建筑。

  建设农村公路坚持节约用地、保护耕地、注重环保、合理安排的原则。需要使用承包土地、林地的,承包者应当服从建设需要。

  规划内的农村公路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公路需要拆迁房屋或清除地表其他附属物的,其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服从建设需要,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修建农村公路应当同时修建公路排水、养护等配套设施,有条件的应修建安保设施,设置里程碑、界碑和其他交通标志。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竣工后,由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章 养护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对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定期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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