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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桃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

  第八条 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坏。

  第九条 对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筹集养护管理资金,将农村公路建设纳入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编制养护建议性计划,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实施有关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落实养护管理任务,检查验收养护质量,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四)负责农村公路的勘测、设计、验收以及建设、养护和管理过程中的技术培训和指导;

  (五)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乡道建设规划,安排乡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

  (六)指导、协调乡、镇之间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七)实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培训、考核管理人员;

  (八)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自治县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建设、环境保护、农业、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道建设、养护和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乡道规划,组织实施乡道建设、养护、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维护乡道建设、养护、管理秩序;

  (三)协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乡道的路政管理;

  (四)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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