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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

  (四)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使用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五)制定电梯故障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暂停使用电梯,并向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七)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迅速采取措施对被困乘客进行抚慰并组织救援。
  第十七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与其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第十八条 在用电梯的定期安全检验周期为一年。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变更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使用单位应当在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生效后十五日内,持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原件到实施定期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九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或者专门人员保管、使用电梯专用钥匙。电梯专用钥匙的保管、使用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医院提供患者专用的电梯以及直接用于旅游观光且速度大于2.5米/秒的载人电梯,应当由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的电梯司机操作。
  第二十条 电梯使用单位不得对在用电梯轿厢进行过度装修。电梯轿厢重量的变动超过额定载荷8%的,属于重大维修,应当委托取得电梯维修资质许可的单位实施。
  第二十一条 电梯乘客应当遵守电梯使用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指挥,文明乘梯,保护自身安全,不得妨碍他人安全。
  第二十二条 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向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技术评估,作为电梯改造、重大维修的依据:
  (一)使用期限超过十五年的;
  (二)故障频率高、影响正常使用的;
  (三)能耗严重超标的。
  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电梯,其使用期限超过十五年的,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技术评估,并在之后每五年进行一次技术评估。

第四章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

  第二十三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对电梯提供日常维护保养前,应当对电梯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日常维护保养所需的人员、技术、装备和备品备件供应等进行确认,确保在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有效期内有能力保障所维护保养电梯的运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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