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2011]263号)
《杭州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已经2010年12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代 市 长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杭州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梯的安全监察,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第三条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全市电梯安全监察工作。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察工作。
建设、公安、工商、房管、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倡导安全文明乘梯,增强电梯乘客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条 政府鼓励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开展电梯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促进电梯节能技术的创新和应用。
政府采取提供保费补贴等方式鼓励电梯使用单位参加电梯安全责任保险,以保障乘客合法权益,降低电梯使用的安全风险。
第二章 电梯的生产和销售
第六条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电梯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