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二○一○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的通知
(成工商发〔2010〕247号)
各局、分局,各相关处室:
根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的规定,结合市局《关于改革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年检验照制度的意见》(成工商办〔2007〕27号)要求,现就开展2010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照时间
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
二、验照范围
2010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各级工商机关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应参加2010年度验照。个体工商户在停业期间应当参加验照;在验照期间要求停业的,应当先验照后停业。
三、验照方式
个体工商户验照实行集中验照与滚动验照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方式由各局、分局自行决定并报市局备案。
四、验照地点
(一)个体验照场所设在辖区工商所。
(二)当地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确定验照地点。
五、个体工商户验照应提交材料及重点审查事项
(一)应提交材料。
1.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
2.委托代理人证明;
3.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经签字或加盖公章的许可证明或批准文件复印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各单位验照时要重点审查下列情况。
1.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
2.生产经营情况;
3.营业执照是否有效;
4.其他依法需要审查的事项。
(三)应当把关的其他事项。
1.对有警示信息的要严格审查,不符合验照要求的,不予通过验照;
2.要特别注意两种情况:一是对当地政府明令“关停并转”的生产加工型个体工商户,不予通过验照;二是对规划部门抄告的经营场所属违法建设的个体工商户,不予通过验照。
验照工作中,要重点审查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许可项目,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项目均应提供有效期内的许可证复印件或批准文件复印件(须核对原件);不能提供有效前置证件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经营者主体发生改变、经营场所等事项发生变化,与登记事项不符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完成规范登记后再申请验照;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验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告知,责令限期办理验照;在验照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