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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陈达春等8位同志“成都市见义勇为勇士”荣誉称号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陈达春等8位同志“成都市见义勇为勇士”荣誉称号的决定
(成府发〔2010〕4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弘扬正气,鼓励见义勇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授予陈达春等8位同志“成都市见义勇为勇士”荣誉称号(名单附后)。
  陈达春等8位同志在维护我市社会治安和抗击“8·13”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中不畏艰险、百折不挠的见义勇为行为,弘扬了正气,为全社会树立了榜样。全社会要大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鼓舞和激励更多的见义勇为者,以实际行动践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为构建和谐成都做出积极贡献。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成都市见义勇为勇士”荣誉称号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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