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删除第三十四条中“着统一标志服”。
二、删除第二十九条、三十五条第(七)(八)项中的“养路费”。
三、第三十七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四、删除第三十九条。
第十条 和第十二条中的“省、市人民政府”改为“省人民政府”。
删除第十条。
一、第五第、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中的“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改为“商务部门”。
二、删除第六条第二款中的“并在指定的猪肉市场定点经营,场外的生猪产品交易一律予以取缔”。
三、删除第十三条第(三)项。
四、将第十五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五、删除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