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第一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将第二十一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条 修改为:“开采已探明的地热水应当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限量,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通知申请人”。
一、第一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第五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十九条第一项”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三、第六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