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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规划区内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管理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规划区内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管理的通知
(德政字〔2010〕86号 )


德城区人民政府,德州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规范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营造公平、公正、公开、合法有序的城乡建设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鲁建发〔2009〕10号)等,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条件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按照规划条件确定的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进行开发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共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调整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
  (一)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等上位规划调整或者修编,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发生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或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导致地块的建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建设项目调整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后,应符合周围环境要求和设施承载条件,且必须满足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
  二、调整程序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符合本《通知》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条件的,建设单位申请调整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调整报告和调整方案。调整报告应详细说明建设用地基本情况、规划情况、调整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的依据、调整幅度等相关内容。调整方案应包括调整前、调整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等内容。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调整报告和调整方案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组织召开市规划项目专家论证会,对调整的合理性及调整方案进行技术论证,提出专家论证意见。
  (二)经论证同意调整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对调整方案和专家论证意见在建设项目用地周边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或其他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公示内容包括调整后的用地性质及容积率等相关指标。必要时可组织听证,形成公示或听证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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