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威海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的决定
(威政发〔2010〕5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决定对《威海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威政发〔2008〕32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本市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范围内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威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执法局)是市政府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删除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四、增加四条,分别作为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五、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六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建设;无法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