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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规则》和《威海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通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确保市政府及时准确掌握并快速处置各类重大事项,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报告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逐级上报”的原则。

  各市、区政府(含高区、经区、工业新区管委,下同)以及市政府部门、单位向市政府报告;协助副市长工作的副秘书长(副主任)向分管副市长报告;副市长、秘书长向市长报告。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管理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及时汇总各市、区政府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上报的重大事项,并按程序报送市长、分管副市长、秘书长阅批。

  第四条 重大事项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重大突发事件。

  我市范围内发生的或与我市密切相关的较大级别以上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

  (二)重要工作事项。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重要指示决定、市人大审议意见过程中的重要情况;

  2.各市、区政府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工作要点、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阶段性任务的完成情况;

  3.各市、区政府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涉及全市性工作的重要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建设、重要资金安排情况。

  (三)重要会议。

  1.拟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

  2.拟召开的全市性行业会议或其他重要会议。

  (四)重要活动。

  1.需要市长、副市长出席的活动;

  2.拟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申办的重要活动;

  3.各市、区政府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组织的重要外出考察活动。

  (五)重要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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