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确保市政府及时准确掌握并快速处置各类重大事项,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报告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逐级上报”的原则。
各市、区政府(含高区、经区、工业新区管委,下同)以及市政府部门、单位向市政府报告;协助副市长工作的副秘书长(副主任)向分管副市长报告;副市长、秘书长向市长报告。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管理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及时汇总各市、区政府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上报的重大事项,并按程序报送市长、分管副市长、秘书长阅批。
第四条 重大事项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重大突发事件。
我市范围内发生的或与我市密切相关的较大级别以上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
(二)重要工作事项。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重要指示决定、市人大审议意见过程中的重要情况;
2.各市、区政府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工作要点、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阶段性任务的完成情况;
3.各市、区政府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涉及全市性工作的重要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建设、重要资金安排情况。
(三)重要会议。
1.拟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
2.拟召开的全市性行业会议或其他重要会议。
(四)重要活动。
1.需要市长、副市长出席的活动;
2.拟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申办的重要活动;
3.各市、区政府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组织的重要外出考察活动。
(五)重要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