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淮南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分细则》的通知
(淮府秘〔2011〕5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对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考核评比工作,根据第14届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精神,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对原《
淮南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分细则》(淮府办秘〔2009〕19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订后的《
淮南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分细则》印发给你们,对2010年度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考核评比,按照修订后的《
淮南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分细则》执行,原《
淮南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分细则》(淮府办秘〔2009〕19号)自行废止。
二0一一年一月八日
淮南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考核评分细则
为调动各金融机构积极性,发挥金融在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安徽省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分细则》(皖政办秘〔2008〕20号)、《淮南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淮府办〔2006〕6号),特制定本评分细则。
一、考核对象
(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淮南市分行,各商业银行淮南分行,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
(二)保险业机构:进驻本市的各保险公司。
(三)注册地在淮南且与银行合作的融资性担保机构。
(四)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淮南银监分局,省农联社淮南办事处。
成立满两个会计年度的金融机构参加考核。
二、考核指标
(一)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1.基本考核指标(基本分130分)
(1)当年末各项贷款余额:基本分20分,达到上年末余额的得20分,较上年末余额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