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公式
(1)缴费个人账户储存额=年初个人账户储存额+本年个人缴费+本年集体补助+本年政府补贴+本年缴费个人账户利息。
(2)养老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年初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本年养老个人账户利息-∑(本年个人缴费养老金+本年集体补助养老金+本年政府补贴养老金)。
(二)恢复账户的结算
本年度已作过新农保关系恢复的个人账户的计息应从个人账户恢复的次月起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1、个人账户利息=(上年末个人账户储存额+终止前本年个人账户记账额)×本年记账利率×(p-O)÷12+恢复后缴费记账利息+终止时个人账户利息;
其中:
恢复后缴费记账利息=(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本年记账利率×(p-n)÷12+{∑[m月份个人缴费补缴额×(p-m)]+∑[L月份集体补助额×(p-L)]}×本年记账利率÷12;
p为利息结算月份,O为账户恢复记账月份,n为恢复后个人缴费记账月份,m为恢复后补缴的个人缴费记账月份,L为恢复后集体补助记账月份,且O≤p≤12、1≤n≤p、1≤m≤p、1≤L≤p。
2、个人账户储存额=上年末个人账户储存额+本年个人缴费+本年集体补助+本年政府补贴+个人账户利息。
(三)待遇核定后账户的结算
本年度作过待遇核定的个人账户的计息应从待遇核定后的次月起计算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1、个人账户利息=待遇核定时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本年记账利率×p÷12-∑[Q月份支付额×(p-Q+1)] ×本年记账利率÷12;(p为利息结算月份,Q为本年度支付月份,且Q≤p≤12、待遇核定月份<Q≤p)。
2、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待遇核定时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利息-∑(本年个人缴费养老金+本年集体补助养老金+本年政府补贴养老金)
(四)养老转缴费后账户的结算
本年度作了养老转缴费的个人账户的计息应从恢复缴费账户的次月起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1、个人账户利息=(恢复时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返还金额中个人账户养老金部分)×本年记账利率×(p-O)÷12+恢复后缴费记账利息;
其中:
恢复后缴费记账利息=(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本年记账利率×(p-n)÷12+{∑[m月份个人缴费补缴额×(p-m)]+∑[L月份集体补助额×(p-L)]}×本年记账利率÷12;
p为利息结算月份,O为账户恢复记账月份,n为恢复后个人缴费记账月份,m为恢复后补缴的个人缴费记账月份,L为恢复后集体补助记账月份,且O≤p≤12、1≤n≤p、1≤m≤p、1≤L≤p。
2、个人账户储存额=(恢复时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返还金额个人账户养老金部分)+恢复后个人缴费+恢复后集体补助+恢复后政府补贴+个人账户利息。
(五)个人账户结算单
个人账户年度结算完毕后,区县农保中心为缴费期参保人员生成《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结算单》(以下简称《结算单》),邮寄或由村协办员送达。
《结算单》的主要组成项目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账户所在地乡镇、上年末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本年缴费信息、本年利息、本年度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等。
(六)年度利息汇总
个人账户年度结算完成后,需对本年度个人账户结算的利息按区县进行汇总。
四、个人账户调整
(一)发现个人账户记载信息有错误要求更正的参保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和能证明记载信息有错误的有效凭证到所在地服务中心提出个人账户调整申报,填写《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调整申报表》(以下简称《调整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