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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杭地税一〔2009〕72号)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萧山、余杭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税务分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8〕8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
  一、除纳税人自行向主管地税机关及其所设征收点申报缴纳车船税外,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机动车车船税由从事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
  二、各地税机关在完成由从事“交强险”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各项准备工作后,适时实施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并做好委托代征关系的变更或终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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