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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试点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五)根据卫生行业特点,在管理岗位上确需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须按有关规定及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并执行主要岗位的工资福利待遇。可由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兼职完成管理工作的,原则上不再设管理岗位;专门从事管理职责任务的,不设专业技术岗位。按专业技术岗位进行管理的,应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限额内,确定其具体的专业技术岗位。

  八、组织实施

  (一)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二)乡镇卫生院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自主设置卫生院各类具体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依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自主聘用人员。

  (三)设区市、县(市、区)卫生局负责辖区所属乡镇卫生院科室与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科学合理设置乡镇卫生院的科室和岗位,并按照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做好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和乡镇卫生院,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单位,不予认定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五)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是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前提和基础,是加强乡镇卫生院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及时研究解决组织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乡镇卫生院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九、其他事项

  (一)本指导意见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编办负责解释。

  (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岗位设置工作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附件: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参考范本)

  附件
××镇卫生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参考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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