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试点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乡镇卫生院承担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由县(市、区)卫生局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0〕13号)中有关规定和本指导意见,结合乡镇卫生院实际制定具体任职条件。承担一般管理职责的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具体任职条件由乡镇卫生院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院实际制定。

  (三)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

  1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应符合准入控制要求。

  2五级、六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分别在六级、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四年以上;八级、九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分别在九级、十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十一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首次岗位设置和聘用,五级须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六年以上,八级须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五年以上。

  3卫生专业技术高级(不含正高)、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由乡镇卫生院根据各岗位的知识、技能、责任、风险等因素,本着注重实绩的原则,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态度、医德医风、技术水平、工作业绩研究制定。非卫生专业技术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应以能力业绩为重点,注重工作实绩,结合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和其相应的行业指导意见由乡镇卫生院制定。卫生和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须报县级卫生局审定后执行。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1三、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等级考核。

  2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技能岗位。

  六、岗位设置的审核

  1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总量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以内(含编制数和后勤服务聘用人员控制数)确定。岗位设置方案实行核准制度。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市、区)卫生局和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报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2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编制岗位设置方案。乡镇卫生院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编制岗位设置方案(范本见桂人发〔2009〕74号文附件6),并填报《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见桂人发〔2008〕85号文附表);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