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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试点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七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三个等级,即八到十级;初级岗位分三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2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按照原自治区人事厅、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桂人发〔2009〕70号)规定执行,即副高级(五至七级)≤5%,中级(八至十级)≤35%,初级(十一至十三级)≥60%。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重点设在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

  3乡镇卫生院卫生专业技术岗位最高等级原则上可设置副高五级,设置一级至三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设置一至三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设置一级、二级医(药、护、技)师岗位和医(药、护、技)士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三级岗位。副高级、中级、初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的具体控制目标为: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五个等级,即一至五级,分别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乡镇卫生院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的控制目标是,高级工岗位的总量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5%,可由县(市、区)卫生局集中设置,调控使用。

  五、岗位任职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乡镇卫生院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主要根据岗位职责任务确定。其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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