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试点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0〕189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办、卫生局:
现将《基层医药卫生综合改革试点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基层医药卫生综合改革试点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0〕13号),切实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根据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桂人发〔2008〕85号)、自治区人事厅、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桂人发〔2009〕7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全区范围内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以及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均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乡镇卫生院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科室设置
乡镇卫生院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卫生管理、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及技术指导等职能,按功能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
(一)中心卫生院业务科室设置
1公共卫生服务部、门诊部、住院部分开设置;
2公共卫生服务部设独立的健康档案和健康教育室、预防接种和传染病疫情室、妇幼和老年人保健室、慢性病与重性精神病室等;
3门诊部设独立急诊(抢救)室、内儿科诊室(或内科、儿科诊室分开设置)、外科诊室、妇产科及其检查室、全科医学室、中医诊室、换药处置室、注射室、留观室、传染病诊室与隔离留观室、中西医药房、医技科等;医技科室设化验室、心电与超声检查室、X光室及消毒供应室等;视情况可设健康体检室、五官科诊室、口腔科诊室;门诊部的内、儿、妇、外等业务科室,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逐步转为全科医学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