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保障服务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
(皖国土资〔2010〕302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文件精神,着力做好国土资源保障服务工作,全力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领作用
1、在规划方案编制阶段,示范区内市、县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结合产业承接重点、空间布局和产业承接园区建设及农民工创业园建设等,在上级规划下达的土地利用主要调控指标的控制下,优化调整辖区内土地利用规模、结构和布局,各类新增建设用地的布局应当避让基本农田并避开矿产资源密集区段,产业集中区等各类建设用地应当统筹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及省级重点承接产业转移建设项目应当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示范区内产业集中区用地,纳入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凡设立有产业集中区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中增加“产业集中区用地”章节,加附“产业集中区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以此作为产业集中区土地用途管制、用地报批的规划依据。
3、探索建立耕地保护基金和分类分级保护的经济激励机制,探索新增耕地指标在示范区内的易地有偿调剂和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在示范区内易地代保办法。支持示范区试行与审批级次相配套的两年一次动态评估、五年一次滚动修编的规划管理新机制。
4、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示范区内各开发园区总体发展规划、示范区城镇体系规划、示范区基础设施规划和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
二、保障大规模承接产业转移用地需求
5、从2010年起连续6年,全省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将单列15%,专项用于示范区等重大项目建设。对示范区内跨地区的重大项目用地指标,在省级预留用地计划指标中安排。
6、对示范区内申报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优先安排,建设用地置换计划指标向示范区进一步倾斜。允许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建设用地置换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示范区内跨市、县有偿调剂使用。从今年起,省厅在验收确认置换指标时,统筹10%的指标纳入省级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储备库,统一管理,在示范区内有偿调剂。示范区内市、县(市、区)为皖北和沿淮三市七县垫付前期资金、整理建设用地确认的置换(挂钩)指标,可以有偿调剂给资金垫付方使用或作价入股在共建合作园区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