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性文件汇编工作
对全省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2007年制定的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在云南人民电子音像出版社公开出版的《云南省规范性文件总汇(2006)》光盘基础上,重新出版了《云南省规范性文件总汇(2008)》光盘数据库。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工作开展不平衡
省级部分行政机关没有将履行登记备案程序视为法定职责和义务,登记备案制度不落实,程序不健全,造成部分规范性文件漏报、迟报。个别部门自《办法》实施以来未向省政府报送过一件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无人过问,基本处于停滞状态,有的甚至还存在瞒报现象;少数州(市)、县(区)政府不认真履行层级监督职权,对下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疏于监督和管理,既不督促下级机关主动报备,也不对报备文件进行严格审查,对文件存在的问题不及时进行督办处理,备案审查工作停留在收件登记阶段,使备案监督制度流于形式,监督的效率自上而下逐级递减。
(二)未严格遵循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发布程序
主要表现为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随意性强,对文件所依据的上位法和上级机关的政策措施理解不透、把握不准,或照搬照抄,或“大胆突破”,文件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甚至出现违法或不当情况。一些行政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缺乏程序意识,既不经本机关法制机构审核,也不提交本机关有关会议审议,而是由业务处室起草后,主管领导直接签发。文件签发后,既不报送政府法制机构登记,也不向社会公布,更不报送备案。
(三)规范性文件内容违法或不当现象仍然存在
主要表现在一是越权。不遵守《
行政处罚法》、《
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擅自创设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现象时有发生。二是打“擦边球”。通过创设年检、年审、认证等程序,设定收费项目,搞变相审批、变相收费,增加办事程序。三是不适当。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不能正确处理行政权力和民事权利的关系,擅自设定公民义务或剥夺公民权利,与民争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稳定和谐。
三、改进的意见
(一)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认真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实国务院法制办召开的有关业务会议精神,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规范性文件审查中的作用,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二)不断创新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和机制
建立健全备案审查工作责任制,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报告制度、登记制度、公布制度、统计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等,形成比较完备的备案管理流程,提高备案管理水平。同时,要求全省各级法制机构将备案审查工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范围,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通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
(三)加强对全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监督指导
结合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活动,对全省规范性文件登记备案工作进行调研和指导,注重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示范单位的经验总结和推广交流,并对全省规范性文件登记备案工作组织一次全面检查。
(四)建立健全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建议的工作机制
全省各级法制机构在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建议后,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处理,并书面向提出审查建议的组织和个人反馈处理结果。
(五)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
各级政府及部门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表1:2008年云南省各州(市)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报省政府登记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表
附表2:2008年云南省各县(市、区)政府和州(市)有关部门报州(市)政府登记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数据统计表
附表3:2008年云南省列入全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示范单位规范性文件登记备案审查数据统计表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附表1
2008年云南省各州(市)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
报省政府登记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表
编报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编制时间:2009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