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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08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08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2008年我省认真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继续按照《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129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着力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进一步完善备案工作机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全面加强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现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规范性文件登记备案审查工作和特点

  2008年我省各州(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向省政府报送登记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共计160件。经审查,对内容符合合法性和适当性要求的138件予以登记备案,每件均出具了《规范性文件登记回执》,并在全省范围内统一了登记编号;对违反上位法、不符合登记条件的22件文件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制定机关;对合法性和适当性方面存在问题较多的30多件规范性文件依法提出了审查意见和建议。根据公民的申请,对2件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并做出了答复,备案审查工作已全部完成,填报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表》。同时我办采取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帮助州(市)政府对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修改、对州(市)政府法制机构关于规范性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积极给予答复、督促州(市)政府纠正违法规范性文件等方式,进一步加强了对各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登记备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全省各州(市)对各县(市、区)及其部门报送的445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登记,437件进行了备案审查,共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规范性文件54件。其中  我省列入全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示范单位备案审查工作的基本情况是:楚雄州对各县(市、区)及其部门报送的29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登记和备案审查,共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规范性文件14件;玉溪市对各县(区)及其部门报送的19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登记和备案审查,共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规范性文件2件;曲靖市麒麟区对各乡(镇)及其部门报送的5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登记和备案审查,未发现违法或者不当的规范性文件;大理州南涧县对各乡(镇)及其部门报送的4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登记和备案审查,未发现违法或者不当的规范性文件。

  2008年备案审查工作体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规范性文件管理和监督制度进一步完善。我省继续贯彻“四级政府、三级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监督体制,坚持“一级抓一级、上下贯通”的工作模式,积极发挥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在规范性文件登记备案工作中的主观能动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省16个州(市)政府和省政府绝大多数部门法制机构均做到有专人负责规范性文件登记备案工作,有的还设立了专门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科。不少州(市)和省级部门还根据国家和我省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管理的要求,结合实际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的相关制度。如玉溪市政府制定了《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概览》,红河州政府制定了规范性文件制定专家论证及听证制度、年度检查制度、定期清理评估暂行办法,曲靖市麒麟区政府制定了《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林业厅、交通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制定了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全省规范性文件登记备案工作基本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2、规范性文件报备的及时率、规范率进一步提高。绝大部分州(市)和省政府各部门能够按照《办法》的要求,认真履行报备职责,及时将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材料报送省政府登记备案,自觉接受管理和监督。其中,昆明市、昭通市、曲靖市、玉溪市、楚雄州、普洱市、西双版纳州、德宏州、怒江州政府和省建设厅、卫生厅、劳保厅、教育厅、科技厅、国税局等单位,报备的规范性文件材料齐全,程序规范,报备的及时率和规范率分别达到了100%。

  3、规范性文件审查的质量进一步提高。我省政府法制机构坚持以国家方针政策为指导,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坚持合法性审查和合理性审查并重,实质性审查和程序性审查兼顾的原则,扎实开展规范性文件登记备案审查工作。在备案审查工作中,通过协助审查、召开论证会、广泛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扩大公众参与度。对土地征用、住房拆迁、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企业改制等涉及社会热点、敏感问题和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提出审查建议和要求的、各级领导作出审查批示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重点审查,提高了规范性文件审查水平,维护了法制权威。

  4、规范性文件监督纠错的力度进一步加大。一年来,我办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按照文件存在的错误不纠正不放过,群众反映的问题不解决不放过的原则,依法对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意见,主动与制定机关进行沟通协调,对纠错情况实行跟踪督查,一追到底,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对各州(市)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报送登记的规范性文件,我办在登记时除审查登记条件外,已基本对其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了审查,并将意见反馈给制定机关,对部分文件还进行了文字修改。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审查,逐级签署审查意见,力争审查结论能经得起合法性、适当性的检验。

  (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与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我办于2008年3月4日向全省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与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的现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云府法[2008]30号),并于2008年4月举办了两期培训班,对全省参加清理工作的200多名骨干人员进行了培训。全省应列入清理范围的单位共4705个,其中县级以上政府145个,县级以上部门4560个。根据我办对收到的11个州(市)和31个省级部门报送的清理情况表汇总统计研究,全省实际有82个县级以上政府和1864个县级以上部门开展了清理工作,共清理与突发事件有关的规范性文件3978件。其中,11个州(市)政府系统清理规范性文件共3528件,已废止71件,拟废止41件,已修改116件,拟修改66件;31个省级部门清理规范性文件共450件,拟废止4件,拟修改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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