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若干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


  48、对转移到示范区内的综合利用资源企业,凡在资格有效期内生产已认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产品的,不再重新认定,享受企业所得税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

  八、支持示范区内中小企业发展

  49、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对年应纳税所得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0、对个人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按期纳税月营业额50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

  51、对集中区内月生产经营收入达不到5000元的个体工商户,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支持自主创业、就业和再就业

  52、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性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其毕业后2年内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1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53、对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的新增加岗位中,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优惠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54、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55、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56、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十、支持企业整体转移或重组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