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海关关于支持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措施的函
(合关税函〔2010〕44号)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争取和出台支持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有关政策的通知》(皖政办传〔2010〕39号)的要求,现将合肥海关相关措施函报如下:
一、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建设
合肥海关已配合省、市政府开展了大量有针对性的工作,下一步仍要继续落实以下四项措施:
一是协助安徽省政府相关部门尽快出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布局规划。随着示范区建设的逐步开展,各地市要求设立海关特殊区域(场所)的呼声将会进一步提高。为了科学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由省政府相关部门牵头制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布局规划越来越有必要。合肥海关将在此方面积极发挥政策优势,为布局规划的制定提供支持。
二是推进合肥出口加工区尽快获批。目前由海关总署牵头开展的对合肥出口加工区的审批工作已经完成大半进程。合肥海关将继续主动跟踪审批情况,加强与总署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配合和敦促申办工作顺利进行,力争合肥出口加工区尽快获批。
三是为芜湖保税港区建设准备条件。积极研究保税港区政策和相关保税港区的申办经验,为地方政府提供政策咨询和规划制定参考意见,配合推动芜湖保税港区的建设计划逐步予以落实。
四是继续推动保税物流场所合理布点。对建立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等保税物流场所的申请予以快速审核,符合布局条件的,及时予以审批或转报。
二、配合编制示范区产业指导目录
《规划》指出: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指导安徽省编制示范区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产业指导目录,对目录内的投资项目,享受国家鼓励类产业产品相关支持政策。我关认为,这是《规划》中在进出口政策方面最具含金量的内容。在此之前,产业指导目录都是面向全国,统一执行的(唯一例外的是中西部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目录,但其内容已经过国家的综合平衡和选择,且只对外商投资企业适用),而如果《规划》中的产业指导目录出台,不仅内容对中西部外商投资指导目录能有所补充,而且所有投资渠道一律适用。为了给示范区内企业提供更加优惠的政策,合肥海关将关注、收集和整理一些示范区有迫切投资需求,而国家现行产业指导目录不予鼓励的产业内容,适时提供给省政府有关部门,为其编制示范区产业指导目录草稿作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