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创新质押方式。要完善财产抵押制度和贷款抵押物认定办法,扩大抵押物范围。凡是法律不禁止、评估价值较合理、权属较清楚的财产都可以进行贷款抵押。积极采取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质押和林权抵押等新型担保抵押贷款方式,缓解中小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的矛盾。
9.支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市和县市区要设立财政出资和企业、个人联合组建的多层次融资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综合运用风险补偿、奖励补助或资本注入等方式,提高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能力。担保机构要重点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贯彻省政府鲁政发〔2009〕127号文件规定,对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额占其当期担保总额80%以上的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并落实好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政策。根据《
山东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的规定,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用于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以及信贷风险补偿和补贴。各县市区要建立“过桥还贷”资金,作为信用担保的补充,为结构调整中的小企业按时还贷续贷提供接力资金支持。
10.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结构调整的导向、调控作用。市县两级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年度财政收入状况逐步扩大规模。尚未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县市区,要按照省里的要求,在财政预算中作出安排,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为促进各县市区逐步扩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今后市级专项资金的分配安排,将参照县级专项资金的规模和增长情况。要调整投向,突出重点,进一步发挥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使用效果。
落实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也要安排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市、县两级预算内技术改造专项投资中,要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
市、县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优先扶持种子期、起步期等初创阶段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11.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1)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省级地税机关批准。(3)对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需要加速折旧的,可按规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事前备案手续。(4)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依法申请在三个月内延期缴纳。(5)对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中小企业投资项目,税务部门要按规定给予所得税优惠。(6)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7)严格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不得违规向中小企业提前征税或者摊派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