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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河道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等24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1.第三条修改为:“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流体、散装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市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运输车辆准运证件;
  “(二)运输流体和散装货物时,必须使用有准运证件的运输车辆。
  “(三)设专人负责运输车辆的管理,制定运输车辆管理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加强对驾驶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四)建立运输车辆使用、维修、检查制度,加强对运输车辆的日常检查和维修,严禁使用不符合条件的车辆运输。
  “(五)运输车辆不得超量装载。
  “(六)运输车辆驶出装载现场前,必须将车辆槽帮和车轮冲洗干净,不得车轮带泥行驶。
  “(七)运输车辆必须按照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运输线路、时间、装卸地点运输和卸倒;
  “(八)运输散装货物的车辆必须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九)运输时发现自身有泄漏、遗撒的,必须及时清扫干净。”
  2.第四条修改为:“运输车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门核发的准运证件;
  “(二)符合本市环保要求。
  “(三)城镇地区内流体、散装货物应当实行密闭运输。
  “(四)运输散装货物的车辆,四周槽帮牢固可靠,无破损,挡板严密。
  “(五)运输渣土、砂石的车辆应当安装符合本市技术标准的运输装置,并保持密封完好。
  “(六)运输流体货物的车辆,必须使用不渗漏的容器装载运输。”
  3.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处罚:
  “(一)使用无准运证件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运输车辆从事运输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运输散装货物的车辆未密封、包扎、覆盖或者运输流体货物的车辆未使用不渗漏容器,泄漏、遗撒的,责令清除,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运输渣土、砂石的车辆不符合本市技术标准,造成遗撒的,责令清除,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运输车辆沿途泄漏、遗撒的,责令清除,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运输车辆车轮带泥行驶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十七、北京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公布,根据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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