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北京市安装使用电网安全管理规定(1987年10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51号文件发布)
1.第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私自安装使用电网,或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或管理不善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使用或拆除其电网,并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
2.删去第七条。
七、北京市用水单位水量平衡测试管理规定(1988年5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47号文件发布)
1.第七条修改为:“用水单位通过水量平衡测试促进合理用水、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按照本市节约用水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第八条修改为:“不按本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或在测试中发现浪费用水不整治改进的,按照本市节约用水的有关规定处罚。”
八、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治安保卫工作的规定(1988年9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99号文件发布)
1.第一段中的“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具体贯彻实施市人民政府《关于
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章,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治安秩序,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修改为“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治安秩序,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
2.第二条第二款中的“施工现场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修改为“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3.第三条中的“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修改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4.第八条中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关于
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对施工现场治安保卫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修改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对施工现场治安保卫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
5.删去第九条。
九、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巡视检查报告制度暂行规定(1989年5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89年7月1日北京市文物事业管理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