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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

  二、各部门工作分工
  按照国务院、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各职能部门分工如下:
  (一)工商部门。负责牵头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或已经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以及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同时,要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牵头查处流通领域内无证无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
  (二)公安部门。负责牵头查处须经本部门许可而未取得许可,无证从事旅馆、印章刻制、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危险化学品运输,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和运输等违法经营行为;查处酒店、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卫生部门。负责牵头查处须经本部门许可而未取得许可,无证从事医疗和采供血等违法经营行为。同时,要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
  (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牵头查处须经本部门许可而未取得许可,无证从事餐饮、食堂、保健品、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
  (五)环保部门。负责牵头查处须经本部门许可而未取得许可,无证从事危险废物等违法经营行为。
  (六)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负责牵头查处须经本部门许可而未取得许可,无证从事图书、音像制品、出版发行、印刷等违法经营行为。
  (七)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牵头查处须经本部门许可而未取得许可,无证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违法经营行为。
  (八)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查处须经本部门许可而未取得许可,无证从事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投)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价格评估等违法经营行为。
  (九)质监部门。负责牵头查处须经本部门许可而未取得许可,无证从事特种设备、计量器具的生产、加工,未经许可擅自生产或经营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等违法经营行为。同时,要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
  (十)安监部门。负责牵头查处须经本部门许可而未取得许可,无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
  (十一)商务部门。负责牵头查处须经本部门许可而未取得许可,无证从事成品油、典当、拍卖等违法经营行为。
  (十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牵头查处须经本部门许可而未取得许可,无证从事运输、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机动车修理等违法经营行为。
  (十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查处须经本部门许可而未取得许可,无证从事职业介绍、技术培训、技能考核鉴定等违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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