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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
(庆政办发〔2010〕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及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0〕44号)等有关规定,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已被纳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为进一步深入整顿和规范全市市场经济秩序,巩固“三城联创”成果,加快构筑科学和谐跨越发展新优势,现就进一步加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清理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清理整治范围。
  1.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包括其他批准文件,下同)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2.无须取得许可证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3.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4.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5.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清理整治重点。
  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坚决依法查处取缔存在生产安全隐患、食品安全隐患、影响社会治安和城市管理、干扰群众日常生活、破坏环境资源、有损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等负面影响严重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同时,对为上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要予以及时劝止或处罚,铲除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滋生的土壤,营造诚信规范、经营有序、公平合法的良好市场环境。要把涉及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加油站、液化气站和存储点,以及食品、餐饮、交通运输、网吧、娱乐场所等作为监管工作重点,强力整治、强力规范。各级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地方和行业实际,具体确定各时期查处工作重点,通过开展扎实有效的专项整治行动,切实解决各类群众关心、社会关注和影响经济社会健康平稳发展的无证无照经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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