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廉租住房实施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0]23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甘肃省廉租住房实施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甘肃省廉租住房实施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快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规范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租住房共有产权是指国有产权和保障对象私有产权。国有产权由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对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助资金以及土地、税费优惠等政策性补助形成。保障对象私有产权由符合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购买取得。
第三条 廉租住房实行先租后售、租售并举,实施共有产权管理。坚持保障对象自愿、国家和个人产权比例明晰、付款方式灵活、售后管理完善的原则,通过国家政策扶持和保障对象个人尽力,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四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价格政策指导及监管,省财政厅负责资金专户监管。
第五条 市州政府负责本地区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工作,其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督促落实,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 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的比例,由市州政府根据国家扶持政策和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支付能力确定。
第七条 保障对象购买廉租住房的部分产权时,可以根据其支付能力及付款方式确定产权比例。一次性付款的,可取得廉租住房个人份额的全部产权;确因特殊困难不能一次性付款的,可以据其支付数额确定产权比例。
第八条 廉租住房产权出售价格由市州政府按照“成本价或略低于成本价出售部分产权”的规定,结合当地财力、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支付能力确定,并向省建设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省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依据廉租住房建设成本、城市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条件等因素进行价格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