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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通知


  统计基础工作标准、规范开展,是统计数据质量的重要保证。各级统计机构、各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强化统计数据质量意识,规范统计工作程序,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检查的工作制度,强化统计台帐等基础工作,完善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审核、归档、交接工作制度,做到“数出有据,数出有源”,不断提高数据质量,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客观。进一步加快由传统的统计管理模式向现代统计管理模式转变,不断完善统计工作方法,完善各项统计调查制度,规范统计业务工作流程,规范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管理,实现基层统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基层统计数据质量,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提供统计保障。

  七、建立和完善统计信息互补和共享平台

  政府部门统计是国家统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本级政府统计机构的统一指导和协调下开展统计工作、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切实履行向本级统计机构报送国民经济核算、社会事业监测等部门统计资料的义务。各有关部门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属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专业统计资料时,应同时抄报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各级工商、税务、质监、民政、编办等部门要定期向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提供有关本部门审批行政记录资料。各部门制发统计报表和开展统计调查,必须依法报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或者备案。统计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向政府各部门提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资料,提供统计服务。

  八、依法统计,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各级统计机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要积极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加大对统计违法案件的曝光和查处力度,严肃查处统计虚报、瞒报等各种统计违法行为。

  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支持统计机构及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权、统计报告权和统计监督权,正确使用统计数据进行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维护统计部门的权威性和统计数据的严肃性,为基层统计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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