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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通知


  四、切实保障基层统计工作的经费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统计实际工作的需要,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要将县(区)、乡(镇、街道办)两级统计机构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普查和专项调查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统一部署的大型普查所需的经费,应根据辖区拥有的人口数和调查单位数及其工作难度来做好普查经费预算,并确保落实到位。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加大对统计工作经费的投入,重点解决基层统计机构业务经费不足,交通工具和通讯条件落后、办公场所较差、办公设备不足等实际困难和问题,建立健全统计经费保障机制,使统计工作任务与所需条件相适应。对其他临时增加的一次性专项调查,其所需经费县区财政应予以追加。

  五、积极推进基层统计信息化建设

  统计信息化是统计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提高统计工作现代化水平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步伐,是一项事关统计改革与发展全局的重要任务。

  各级统计机构要加快全面推进统计数据网上直报工作进程,全面推开规模以上、限额以上统计调查单位的基层统计报表网上直报工作。促使统计数据采集管理从一般的文件管理过渡到数据库管理,调查单位从手工填报、报表报送为主过渡到以网上直报为主。

  要全力推进市、县、乡三级统计网络联网建设工作,要在巩固、完善市、县、乡三级统计网络有效互联的前提下,不断完善县(区)、乡镇(街道办)两级数据处理网络平台,为基层统计工作提供使用方便、简易快捷的网络化数据处理平台,切实减轻基层统计人员负担,提高基层统计工作效率。力争经过2-3年时间,在我市基本实现乡镇(街道办)统计报表处理全面电脑化,并全面实现统计基层数据处理、报送网络化。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注重加强基层统计信息化建设,把统计信息化纳入本地、本部门、本单位信息化建设的重点项目,为基层统计信息化建设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六、规范工作程序,提高统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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