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办)要建立统计办公室,根据辖区拥有的人口数和调查单位数设置若干名专职统计助理岗位,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办)统计工作制度,履行乡(镇、街道办)综合统计职能,积极推行统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保证国家统计方法制度在乡镇(街道办)得到正确实施。
各村(社区)应设置统计工作小组,根据辖区拥有的人口数和统计调查工作任务确定数名专职统计人员(或统计协管员),负责组织和落实本村(社区)的各项统计工作任务。
三、切实抓好队伍建设,提高基层统计能力
各级统计机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切实加强统计基层队伍建设,提高基层统计服务水平,提高基层统计能力。
要坚持持证上岗。按照国家统计局《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基层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确保国家统计方法制度在全市得到正确执行。
要加强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市、县(区)统计机构要加强对基层统计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和业务培训,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对基层统计工作人员开展统计理论、统计基础、统计专业、统计分析和计算机应用等相关统计业务知识培训和统计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基层统计人员业务能力,不断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工作高效的统计队伍。
要选好人才,稳定好队伍。各级统计机构要把培养和引进高素质统计人才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配备文化水平高、业务素质好、工作认真负责、热爱统计工作的人员负责统计工作。要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动。县(区)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得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乡(镇、街道办)统计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统计机构的同意。
统计机构编制要专编专用。县(区)统计局直属的经济调查队、普查中心,必须按有关进人程序和规定尽快办理进人手续,在专业、学历、年龄上按统计工作要求提出相应的准入资格,选调高层次的统计人才,在编制内配足配强统计人员。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为统计队伍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帮助统计部门创造留住人才、用好人才的条件,改变统计人员变动频繁的状况,保持基层统计队伍的相对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