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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通知
(南府发〔2010〕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通知》(桂政发〔2010〕19号)精神,加强我市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规范基层统计工作,更好地发挥统计信息、咨询和监督职能作用,增强统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

  基层统计工作是政府统计工作的基础,是全面、客观、真实反映经济社会实际发展情况的起点,是全市统计数据的源头。长期以来,县(区)、乡(镇)基层统计机构及基层统计人员承担了大量的数据采集、整理和上报工作,在经济社会统计调查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我市基层统计机构不够健全,基层统计队伍不稳定,办公设备不足,统计基础仍然十分薄弱,特别是统计任务繁重与基层统计力量不匹配的矛盾日益突出,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各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高度重视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切实加强对基层统计工作的领导,关心和支持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及时协调解决基层统计网络不健全、统计力量薄弱、统计条件差等困难和问题,确保统计机构落实、统计人员落实、统计经费有保障、统计任务完成。

  二、建立健全基层统计机构,增强基层统计力量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市、县、乡、村四级统计工作网络,增强基层统计工作力量,加强基层统计干部队伍建设,为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组织保障。

  各部门(单位)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保证统计工作所需的人、财、物落实到位,完成好本部门、本单位的统计工作任务。

  各县(区)要依法设置独立的政府统计机构,成立县(区)统计局直属的经济调查队和普查中心,充实县(区)政府统计机构工作力量,确保各项统计工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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