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轮换计划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省级储备粮的轮换。未经批准自行决定轮换(串购)的,视同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处理。
第九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主要采用同品种、同库点轮换。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异品种、异库点轮换,承储企业应当经所在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向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轮换方式可以采取先销后购、边销边购、先购后销等方式。
第十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可以由承储企业直接向市场销售和向粮食生产者采购,也可以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承储企业面向全省竞价销售和招标采购,或者在大中型粮食批发市场竞价销售和招标采购。
第十一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入库后,承储企业应当经所在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向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确认书面申请(见附件2)。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品种、质量、数量等,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准予确认。
第十二条 省级储备粮轮入不得储存在未经批准的储存库点,或者储存在不符合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仓房,否则,不予轮换确认,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入库新粮的质量抽样检验工作,按照《湖南省省级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的质量确认以粮食质量检验结果为依据,轮入的原粮应达到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省规定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为宜存。对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造成的不宜存粮,应当报告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并及时申请轮换。
第十五条 省级储备粮正常损耗定额及处理办法:省级储备粮的正常保管损耗,保管时间在半年以内的不得超过0.65%,保管时间在半年以上至一年的不得超过1.2%,保管时间在一年以上的累计不得超过1.75%(含水、杂、干物质减量等正常范围的全部损耗);正常调运损耗不得超过0.3%。正常损耗由省负责,超过部分的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所需政策性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并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承储企业根据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轮换批准文件向其开户农业发展银行申请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