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粮食局、湖南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0]湘粮调联70号)
各市州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省级储备粮各承储企业:
为切实加强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根据《
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湖南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粮食局
省财政厅
省农发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湖南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根据《
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以当年生产的新粮等量替换计划指定的库存粮食,并且达到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省规定的质量指标。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或参与省级储备粮轮换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国家和省有关粮食调控政策,保证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遵循保持粮食市场基本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级储备粮轮换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省级储备粮轮换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以粮食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实行先进先出并按计划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数量一般为粮食储存总量的30%至40%。
第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规定格式(见附件1)于每年1月底前提出当年省级储备粮轮换的书面申请,经所在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初审汇总后于2月10日前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于3月底以前下达年度省级储备粮轮换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