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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沿海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关于加强福建沿海水上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八)加强灾害性天气防范。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台风、暴雨、寒潮大风等灾害性天气水上应急防范与安全保障,落实水上警示标志、防浪堤坝、防台锚地的科学规划和建设,建立健全防控预警机制,适时发布安全预警信息,增强涉水生产、经营企业与从业人员把握灾害性天气下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确保主汛期在泄洪口、海河交接的河口港码头单位及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和人员安全防汛,确保台风期沿海水上生产预防预控、转移避险、应急救援等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九)保障对台运输生产安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把闽台海上运输生产安全工作作为闽台经贸合作交流的重要内容,以保障两岸“三通”安全、建设平安海峡为目标,规范完善对台直航口岸、泊位、直航船舶及停泊作业水域等涉台服务保障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对台水上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突出对台水上安全生产应急保障,推进闽台海上搜救协作,维护直航航线安全畅通,保障直航船舶、“小三通”船舶、台湾渔船、对台小额贸易船舶等涉台生产经营船舶的生产安全。

  四、强化水上生产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

  (十)企业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涉水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行业标准,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和指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要主动转变生产发展方式和升级产业结构,购、建符合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企业法人要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确保安全专项投入、管理、装备、培训、隐患排查治理等措施落实到位。

  (十一)航运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航运企业要依法取得经营资质,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并确保体系真实有效运行,暂不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企业,也应借鉴安全管理体系管理模式,有效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航运企业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要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贯穿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全过程,严格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生产必要投入,大力改善船舶、设施的安全技术状况,着力提高船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和航行安全。

  (十二)拆船、修造船企业应依法生产建造。拆船、修造船企业要具备国家相关行业准入条件与资质,船舶修造和拆除的地点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和海洋功能区划,所修造的船舶质量必须满足有关船舶检验规范标准和要求,修造船企业的所有人、经营人要依法依规落实船舶修造的技术标准、安全与防污染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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