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沿海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关于加强福建沿海水上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0〕30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沿海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订的《关于加强福建沿海水上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福建沿海水上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为推进福建沿海水上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构建与实施,全力营造海峡西岸经济区水上安全生产良好环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及《福建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闽政文〔2009〕33号)等法律及有关规定,结合福建沿海水上安全生产工作特点,特制定本意见:
一、强化水上安全生产统一领导
(一)加强水上安全生产统一领导。各级政府应加强对行政辖区内的水上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领导,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的要求,加强对下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贯彻落实水上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涉水行业(领域)和企业安全工作的监督与指导,督促水上安全生产各项措施全面落实到位。
(二)加强水上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各级政府应统筹区域经济与水上安全生产的协调发展,研究制订水上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加强水上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的投入,建立健全水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执法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健全执法机构,充实加强人员力量,配备与安全监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确保必要的经费、装备及其他工作条件,夯实水上安全生产管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