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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

  2.7工业企业应对生产全流程的产污环节及污染防治设施制定稳定运行和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保证正常稳定达标运行。
  2.8工业企业应设立专门环境监测机构,具备对本企业废水、废气、噪声等主要污染物的监测能力,按照国家监测规范和本规定的规定对排污口、排放筒的污染物进行监测。
  2.9 工业企业环保管理机构对环保工作应建立环保档案。建立防治设施运行台账和污染源监测数据库。
  2.10 工业企业应针对生产可能出现的环境风险,制定环境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环境突发事件发生后应采取有力措施减少和消除对环境的影响,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2.11工业企业应按期足额缴纳排污费;如实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按规定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浓度和数量排放污染物。
  2.12工业企业应认真接受环境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原始凭据

  3.管理依据

 
 3.1环保管理部门在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管理工作中、工业企业在建设和生产运行中应以下列文件为依据: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监督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GB 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物控制标准》;
  HJ 462-2009《工业锅炉及炉窑湿法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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