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积极推广高效节能技术和产品。加快高效节能技术推广应用,鼓励县(区)对达到国家能效标准、经过认证的节能产品给予适当的财政支持,引导消费者使用。加大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力度,落实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优先和强制采购制度。有关部门要制定和发布节能技术政策,组织推广行业共性技术。扩大技术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节能技术和管理经验。组织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全年推广高效照明产品51 万只。市、县(区)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支持城市道路照明、公共场所、公共机构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对未按规定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单位,不予拨付采购资金。
11.落实节能减排经济政策。严格执行燃煤机组脱硫电价政策。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全面落实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积极推进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落实国家节能减排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10 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对企业符合税法规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要及时办理所得税抵免手续,并切实落实加速折旧和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用于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其他相关科目。加强综合利用和热电联产电厂认定初审工作,落实优惠政策。
12.加强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完善节能减排监管体系,加强节能监察执法能力建设,加快组建市、县(区)两级节能监察机构。市、县(区)节能主管部门要根据节能工作实际需要,充实节能管理力量,强化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监察工作。全面建成全市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对重点污染源、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实施实时监控。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督察,严肃查处违规乱上“两高”项目、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滞后、减排设施不正常运行及严重污染环境等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对有关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自9 月份开始,对重点用能单位开展拉网式排查,严肃查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标准用能等问题,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
13.建立预警调控机制。各级发改、统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能源利用状况、高耗能行业用电量、高耗能产品单位能耗等情况的跟踪监测,加强节能形势分析预测,分季度公布县(区)节能指标完成情况。由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市工信局等部门,制定全市节能目标预警调控方案,建立节能指标预警制度。2010年第三季度组织开展“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预考核,对进展缓慢、有可能完不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县(区)实行预警。各县(区)要落实预警调控方案,力保目标任务完成。各县(区)要进一步完善本地节能预警调控方案,并于2010 年9 月15 日前报市发改委。由市环保局、统计局每季度对全市及县(区)污染减排形势进行测算、监控,对减排进展不力的实行减排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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