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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实施意见

  实施多部门配合联动。由市工信局牵头,发改、环保、国土资源、质监、监察、安全监管、电力等有关部门配合联动,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按照既定方案推进。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及主要污染物排放不降反升且难以完成控制目标任务、违规批准新上“两高”(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的地方,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除民生和节能减排以外项目的环评、供地、审批和核准。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法收回其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建设用地,有关部门依法停止供电供水。有关部门要积极申请财政补助资金,帮助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和企业转产等工作。鼓励提前和超标准淘汰落后产能,对提前完成淘汰任务的地方和企业,在资金奖励、新上项目、土地供应、环境容量、信贷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3.严控“两高”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对“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单纯扩大产能项目,各级投资主管部门2010 年不再审批、核准或备案,国土资源部门不再受理用地预审,环保部门不再受理和审批环评文件。制定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对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和土地预审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对违规在建项目,有关部门要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对违规建成的“两高”项目,未投产的不得投产,已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金融机构不得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有关部门停止供电供水。落实限制“两高”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控制“两高”产品出口。各地在招商引资和承接产业转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引进“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在工业项目备案权下放县(区)及产业集聚区后,各县(区)发改、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充分运用项目联审联批机制,配合联动,严把“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准入关。市发改委要加强对县(区)及产业集聚区申请备案项目的审核,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坚决不予批复。
  4.加快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实行县(区)责任制,组织实施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系统节能改造、电机系统节能等节能改造工程和清洁生产、综合利用、污染防治等减排工程。要指导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投入,加快重点节能减排工程建设,特别是已获得国家节能减排扶持资金的项目,要保证项目建设所需资金及时到位,加快施工进度,确保早日完工,发挥节能减排效益。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确保国家扶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不得截留挪作他用。加大市县两级财政支持节能减排力度,形成市县两级财政加大节能减排投入的格局,促进节能减排项目建设。落实国家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推进专业节能服务公司同企业、公共机构等用能单位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专业服务。
  5.切实加强用能管理。落实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完善全市能源利用监测信息系统,在电力、化工、玻璃、纺织、造纸等高耗能行业,突出抓好50 家年综合能耗5000 吨标准煤及以上高耗能企业的节能降耗工作,确保全年新增节能能力20 万吨标准煤。已经完成“十一五”节能任务的企业,要继续狠抓节能不放松,为实现全市节能目标多做贡献;尚未完成任务的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完成节能任务。中央和省属国有企业要发挥节能减排表率作用,加大节能投入,加强管理,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任务。落实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地方标准,组织相关企业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树立一批行业先进标杆和典型,推广行业节能减排先进技术和先进经验。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严格实施电力阶梯负荷分配方案和有序用电方案;停止对列入2010 年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或生产线供电;在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正常用电的同时,用电指标安排向节能降耗与污染减排成绩显著的企业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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