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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地类、坐标位置、面积及四至界限,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

  (三)价款、付款方式和时间;

  (四)期限和起止日期;

  (五)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合同期内林地资源收益权的处置;

  (七)合同期内,因林地被占用、征收、征用的林地、林木补偿及安置补助等有关费用的处置;

  (八)合同期满时林地和林木存量的处置方式;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使用权流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流转工作小组;

  (二)流转工作小组拟订并公布流转方案;

  (三)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流转方案;

  (四)签订流转合同;

  (五)办理林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流转方案、流转方式、流转保留价及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使用权流转,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收益归该组织所有,并主要用于发展集体林业生产、乡村公益事业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分配。

  第三十条 取得林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可以办理融资、抵押贷款;可以进行自主经营、联户经营、租赁经营等经营活动,其收益归林地使用权人所有。

  第三十一条 国有林地使用权流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林地保护和利用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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