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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第十条 举行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作为决策的参考依据之一。
  承办单位应当吸收采纳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应当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专家论证制度。
  市政府按照不同专业领域建立行政决策咨询专家库。
  重大行政决策需要专家论证的,承办单位应当邀请相关领域三名以上专家或委托专业研究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必要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论证,并形成论证报告。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通过的,不得作出决策。
  承办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政府法制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交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关的材料,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草案拟制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合法性问题。
  第十四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自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决策草案,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专家论证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集体决定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由市长提交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重大行政决策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参加。
  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记录会议讨论情况及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对不同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十六条 提交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以下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二)涉及专业领域决策的专家组综合评审意见;
  (三)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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